2009年10月7日 星期三

金剛經問答集 10金剛經提出「云何應住」、「應如是住」、

金剛經問答集  10金剛經提出「云何應住」、「應如是住」、


  「不應住」、「無所住」,其意義如何解釋


        六祖壇經記載惠能大師,見一客誦唸金剛經:「應無所住而生其心」,心即開悟。可見金剛經對於無所住,是傳心法要的重點。在金剛經第二分須菩提接受佛世尊指點「應如是住,如是降伏其心」的心法以後,須菩提心生法喜,已經開悟到無上心法的真諦,所以高興的答以「唯然願樂欲聞。」須菩提深感心法的尊貴,故願意再聆聽無上心法的奧義。「應如是住」,乃是將本性住於「至善寶地」。「至善寶地」是吾人的本來面目,本是光明剔透,清靜無染,「不應住」是清靜光明的本性,原本清清靜靜,不該被情欲所染,物欲所蔽,如太陽般的光明照耀,薩薩陀陀,一塵不染也。「無所住」是清清靜靜的本性,不染一切的塵緣,才能保持本性原來的光明也。六祖壇經云「「煩惱塵緣皆不能染,謂之見性」,譬如一個杯子,裡面不染塵埃,裝食物才能食用,如果杯子裡面裝了不乾淨的東西,一旦盛裝食物,不能食用也。明心見性的道理也是一樣。修辦道者,不能明心見性,是因為心無法止於「大中至正的中道處」,四書大學篇曰:「邦畿千里,惟民所止。」詩云:「綑蠻黃烏,止於丘隅。」子曰:「於止,知其所止,可以人而不如鳥呼」所以將本性止於大中至正的中道處,行住坐臥以良心作主,是明心見性的唯一明路。金剛經對於「云何應住」、「應如是住」、「不應住」、「無所住」的重要,一共提出二十次之多,內容如下:


一、云何應住(第二分)


二、應如是降伏身心(第三分。


三、應無所住行於布施(第四分)


四、不住色布施(第四分)


五、不住聲香味觸法布施(第四分)


六、應如是布施,不住於相(第四分)


七、不住相布施,其福德不可思量(第四分)


八、無住相布施,福德亦復如是不可思量(第四分)


九、菩薩但應無所教住(第四分)


十、應如是生清靜心(第十分)


十一、不應住色生心(第十分)


十二、不應住聲香味觸法生心)第十分)


十三、應無所住而生其心(第十分)


十四、不應住色生心(第十四分)


十五、不應住聲香味觸法生心(第十四分)


十六、應生無所住心(第十四分)


十七、若心有住,則為非住(第十四分)


十八、是故佛說菩薩心,不應住色布施(第十四分)


十九、菩薩心住於法而行布施,如人入暗,即無所見(第十四分)


二十、若菩薩心不住法而行布施,如人有目,日光明照,見種種色(第十四分)


以上佛世尊開示修道者,要將菩提自性,安住於如是清靜的至善寶地,終日煉神光,一但用力之久,萬物之表裏精粗無不到,吾心之全體大用無不明,這就是明心見性之道。要達到此境界,清清靜靜的本性要不可住、無所住,亦即內心不亂,外物不染諸塵埃也。金剛經提出不可住,無所住的項目有:布施、色、聲、香、味、觸、法、相、福德、色生心、聲香味觸法生心、住於法而行布施‥‥等。「不住」、「無所住」,儒家稱為格物致知,也就是革除心中一切不該有的私慾雜念,了悟本來真面目,這個功夫,要二六時中,不離本性,時時存養省察,慎心物於隱微,遏意惡於動機,履行三綱領、五步功夫、八條目,才能達到此境界。道家清靜經講:「常能遣其慾,而心自靜,澄其心而神自清,自然六慾不生,三毒消滅」。道德經第十二章曰:「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聾,五味令人口爽,馳聘田獵,令人心發狂;難得之貨,令人行妨。是以聖人為腹不為目,故去彼取此。」道德經第十九章曰:「絕望棄智,民利百倍,絕仁棄義,民復孝慈,絕巧棄利,盜賊無有。此三者以為文不足,故令有所屬。見素抱樸,少私寡欲。」以上老子強調,放棄外在感官物質的誘惑,保持天真自然的樸實本性,才能恢復清靜自然的本來面目。六祖壇經對「不應住」、「無所住」有極精闢的演說。般若品曰:「智慧觀照,內外明徹,識自本心,若識本心,即得解脫,若得解脫即是般若三昧,般若三昧即是無念。何名無念知見一切法,心不染著,是為無念。用即遍一切處,亦不著一切處;但淨本心,使六識出六門,於六塵中無染無雜,來去自由,通用無滯,即是般若三昧,自在解脫,名無念行。」此段六祖惠能大師講解「無所住」的要義,重點要以智慧觀照,識自本心,心不染一切根塵,但心清靜,達到無念,不住一切妄想雜念,即得解脫,這是見自本性的明路。無相誦曰:「邪來煩惱至,正來煩惱除,邪正俱不用,清靜至無餘」。定慧品曰:「善知識我此法門,從上以來,先立無念為宗,無相為題,無住為本。無相者,以相而離相…無念者,於念而無念,無住者,人之本性,於世間善惡好醜,乃至冤之與親,言語觸刺欺爭之事,並將為空,不司酬害」。以上這段邪正俱不用,冤親平等,於相而離相,於念而離念,是無所住的修持要言,若能以無住為本,無相為體,無念為宗,必能達於「前念不生為心,後念不減為佛」的明心見性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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