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倫道場為中華民國一貫道慈善功德會中區辦事處
中華民國一貫道慈善功德會組織章程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一貫道慈善功德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本會為配合政府社會福利之推行,共同開創慈善事業,推動社會愛心,濟助貧苦急難,提倡公德心,宣揚真理,促進人倫關係,建立互信互愛及淨化人心。以期復興中華固有倫理道德文化,使人人邁向康莊大道,並發揚真理天道,慈悲濟世之精神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前鎮區景德路2號。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六條、本會會務如左:
1、厚植民間慈善組織,輔導慈善社團成長。協助政府推行福利事業。
2、天災人禍、民眾急難之各項救助服務,讓更多的人參與慈善工作。
3、協助身心障礙者、中西醫義診及貧困殮埋、建醫院、養護中心,育幼院扶弱濟貧之工作。
4、提高心靈建設、淨化人心、文宣、善書、雜誌、經典等印製教育工作,協助創辦學校、建設道場。
5、辦理各種道德、倫理宣講、倡導慈善事業之發展,促進祥和之社會。
第七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指導監督。
第八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章 會員
第九條、本會會員分為:
1、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設籍中華民國行政區域內有行為能力,得經本會會員推薦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2、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不限戶籍及年齡或華僑同胞、國際人士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常年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3、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每年贊助本會金額達新台幣壹萬元以上者,並受本會表揚者,為榮譽會員。
4、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十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註:
1、本條明定會員(會員代表)之權利。
2、本條權利限於正式之會員,團體會,如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一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二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除名。
註:為利組織運作,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三條、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1、喪失會員資格者。
2、經理事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四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五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期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註:會員代表任期三年應配合理監事任期。
第十六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1、訂定變更章程。
2、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3、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5、議決財產之處分。
6、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7、議決本會解散。
8、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第十七條、本會設置理事二十七人、監事九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事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註:本條得增列「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八條、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1、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2、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3、議決理事、常務理事之理事長之辭職。
4、聘免工作人員。
5、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報告預算、決算。
6、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本會理事會設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副理事長,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或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註:本條得規定置副理事長一人,其選任方式與理事長同。
第二十條、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1、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審核年度決算。
3、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4、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5、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廿一條、本會監事會設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廿二條、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註:理事長之任期與理監事任期相同。
第廿三條、本會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2、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被罷免或撤免者。
4、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四條、本會設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祕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五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經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六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廿七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八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九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1、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3、理事、監事之罷免。
4、財產之處分。
5、本會之解散。
6、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種大事項
(一)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二)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解散之。
第三十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開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一條、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二條、本經費來源如左:
1、入會費:(1)個人會員會費每月壹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2、榮譽會員會費每年壹萬元。
3、贊助會員會費每月壹佰元或自由捐款。
4、常年會員及社會人士或慈善團體。
5、事業費。
6、會員自由捐款。
7、委託收益。
8、基金其孳息。
9、其他收入。
第卅三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四條、本會財務收入全數存入有金檢之金融機構,並隨收隨存為原則。提用存款時,應由理事長、監事主席及財務人員於領款憑證共同蓋章。
第卅五條、本會經收之款項均應製據、給據。
第卅六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務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七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卅八條、本會組織章程若因實際需要得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開會通過修訂之。
第卅九條、團體會員常年會費,以每年預算之標準訂定,暫定壹萬元。
第四十條、本會團體會員若辦理對外活動,以本會名稱行使活動目的時,必須事前報備後實施。
第四十一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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