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未繳費罰單申訴單 ..填此函寄回不用繳600元!
這太棒了,如果你有逾期 停車單,只要填此函寄回,停車逾期600元寄發的監理所就可
申訴。不用繳600元,只要繳原停車費即可。請轉寄給有開車的人。
致 :基隆監理站
主旨: 車號 自用小客車於 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 於基隆市仁一路,不依規定繳費,而被基隆市警察局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一項十一款處罰一事,本人特此聲明〔異議〕
說明:
一 本人於 年一月十二日駕車駛離 路時,並未查見繳費通知單,所以並非不依規定繳費,而是未見到通知單,不知道要繳費。
二 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左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掣單舉發者,得對汽車所有人逕行舉發處罰: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
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
員簽證檢舉;
(六)、其他違規行為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者。
三 本件違規事實乃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行為,此
種違規情形,並非屬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之情形(參諸道路交通
安全規則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十二條規定汽車臨時停車、停車時,
應遵守之規定,則違規停車,應屬違反上開規則之行為),自無得依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所列舉得逕行舉發之情形,舉發機關
逕行舉發,並依逕行舉發程序以郵寄方式送達受處分人,其舉發程序
於法尚有未洽。
四 本件逕行舉發程序於法無據,且不合法之舉發,與未舉發無異,原處
分機關未加以審酌上情,依行為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
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六佰元,誠屬未洽。
五 請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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