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列出常攜帶健康藥品,詳細全文請看附件擋,返台攜帶物品需注意單項物品不得超過1200粒,.....james)
(一)自用藥物表(pdf檔案)列的自用藥物,旅客以攜帶6種為限,除各級管制藥品及公告禁止使用之保育物種者,應依法處理外,表列外其他自用藥物,其成分未含各級管制藥品者,其限量以每種2瓶(盒)為限,合計以不超過6種為原則。(連結至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附註:
1.藥事法第4條:本法所稱藥物,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
2.表列之口服維生素藥品限量12瓶,但總量不得超過1,200顆。
3.表列之中藥材及中藥成藥:中藥材每種0.6公斤,合計12種。
中藥成藥每種12瓶(盒),惟總數不得逾36瓶(盒)。
大陸地區中藥,其完稅價格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元。
(二)旅客或船舶、航空器服務人員攜帶之管制藥品,須憑醫院、診所之證明,以治療其本人疾病者為限,其攜帶量不得超過該醫療證明之處方量。
(三)錠狀、膠囊狀食品每種12瓶,其總量不得超過2,400粒,每種數量在1,200粒至2,400粒應向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申辦樣品輸入手續。
(四)自用藥物之品名及限量請參考自用藥物限量表(doc檔、pdf檔)及環境用藥限量表(doc檔、pdf檔);許可申請,請洽行政院衛生福利部02-27878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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